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只有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方可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适用本条司法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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