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肝胎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仇某生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伪造公司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19)苏08刑终303号北京家建筑律师,建筑法律顾问
肝胎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仇某生伪造、变造金融票
证、伪造公司案,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19)苏08刑终303号
案情简介:2013年9月至2015年7月,因办理肝胎政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城御景小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需要提供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手续,该公司实际负责人仇某生通过他人伪造了三份面额共计人民币
3,697,513.2元的肝胎农商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另在三份《淮安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监管协议书》和三份《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纳单》上加盖了伪造的"江苏肝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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