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任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5刑终439号北京建筑律师法律顾问
任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粤15刑终439号
案情简介:2016年3月30日,被告人任某某与汕尾市召贡山生态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某签订《召贡山漂流堤坝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建设召贡山漂流源头堤坝砌麻石及堤坝混凝土护坡等工程(工程价款人民币3,800,000元),又口头协议承包建设召贡山漂流服务中心、停车场、饮水坝等配套工程(工程价款约人民币420,000元)。后被告人任某某雇请方某2、方某1、邹某等工人负责建设上述漂流堤坝工程。截至2017年1月17日,罗某已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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