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工程律师曹敏//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时,发现项目经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与侦查机关联系,将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处理:
(一)以公司、项目部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材料款或者设备租赁款等费用,携款潜逃、转移的;
(二)以公司、项目部名义采用骗取手段向第三人借款或者为自己借款作担保,携款潜逃、转移的;
(三)与第三人勾结伪造合同、联系单、签证等虚假结算资料向建筑施工企业套取虚高的工程相关款项并进行侵吞,或者携款潜逃、转移的。 对上述情形,建筑施工企业已向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中止审理或者移送侦查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