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律师//民法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14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公平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诚信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格守承诺。

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绿色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 法律适用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

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条 效力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北京建筑工程律师指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司法执法必须遵守的原则,在法律没有具体条文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原则确认民事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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