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包工头式劳务分包大清包

发布时间:2023-04-22

第一节包工头式劳务分包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某建筑施工企业与黄某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将某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的某室内装修工程中的劳务施工(包括劳务和材料)分包给黄某。

2014年7月,李某与黄某口头约定,由李某向该工程提供建筑材料。后李某多次提供建筑材料,货款共计7万余元。2015年6月,工程完工后,某建筑施工企业与黄某签订结算书,并按照合同约定向黄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后黄某携带工程款潜逃,李某向黄某索要材料款未果。

2016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黄某支付材料款7万余元,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黄某及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审理中,法院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案涉买卖合同的付款义务主体如何确定。法院认为,黄某个人无施工资质,某建筑施工企业与黄某签订分包合同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且某建筑施工企业是涉案工程的实际受益者,应对该工程所发生的债务以及违法分包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1.某建筑施工企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某材料款7万余元。

2.诉讼费用由某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劳务分包合同主体、形式应当合法

合法的工程劳务分包主体是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

资质的个人,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工程劳务分包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单独分包;另一种是建筑施工企业将劳务和材料一起分包。第一种劳务分包形式是合法的,第二种劳务分包形式在工程管理实践中较为常见,但合法性目前尚有争议。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代付工人工资

劳务分包的工程款支付应当采用由建筑劳务公司委托建筑施工企业代付的方式,即由某建筑施工企业直接将工资支付至劳务工人个人账户。目前,市场上较多建筑劳务公司是"空壳"公司,为了避免建筑劳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包工头将工程款据为己有或携款潜逃,无法及时支付劳务工人工资,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和建筑施工企业形象,采取委托支付方式能够保障劳务工人工资按时发放。

(三)加强对建筑劳务公司的管控

建筑施工企业应要求建筑劳务公司事先预留劳务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减少建筑

劳务公司不按要求支付劳务工人工资的风险。

法条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