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专业律师劳务公司式劳务分包

发布时间:2023-04-22

第二节|劳务公司式劳务分包

案情简介一

紫某公司为某建筑施工企业京某二期项目劳务分包单位。工程劳务施工部分完工后,紫某公司退场,其法定代表人江某签字确认了工程量清单,确认其已完成产值为

142万元。

紫某公司收到某建筑施工企业给付的进度款后,未按时足额将工资支付给劳务人员。为保障项目现场顺利开展施工,某建筑施工企业代紫某公司支付了工人的工资共计201万元。

某建筑施工企业向紫某公司累计超付工程款59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建筑施工企业向法院起诉紫某公司,请求紫某公司支付超付工程款59万元,诉讼费由紫某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

1.紫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某建筑施工企业超付工程款59万元。

2.诉讼费用由紫某公司承担。

案件背景及启示

(一)应加强对劳务分包队伍的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把劳务分包队伍进入门槛,选择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劳务分包企业,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不得再转包工程;明确相应违约责任;建立淘汰机制,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劳务队伍及时清退;将优秀的分包队伍作为优质资源储备,对于发生过严重问题的单位一律不予录用。

(二)解决劳务分包超预算问题可收取专项履约保证金、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对于劳务分包单位收取专项履约保证金,待合同结束后无息返还。劳务分包单位需保证合同有效期内不会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人上访、拖欠工程价款及材料款、合同纠纷及较大安全事故等对建筑施工企业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否则建筑施工企业有权视情况严重程度进行违约索赔,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同时,劳务分包单位应履行妥善处理此类事件的义务,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

2.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劳务分包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劳务用工管理台账,按建筑施工企业要求定期汇报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及时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并向建筑施工企业报送。经批准后,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劳务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从而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法条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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