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发布时间:2023-04-20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条文注解........

法人分支机构作为法人的组成部分,由法人依法设,在法人主要活动地点以外的一定领域内,实现法人的全部或部分职能。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对法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并构成整个法人权利义务的一部分。

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可以对外从事各种民事活动,但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法人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所承担的责任,要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在涉及分支机构的诉讼中,可以将法人的分支机构与法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例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发生法律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本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这里的"依法"主要是指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关联法规..·....●

《公司法》第24条,《商业银行法》第19条,《保险法》第67、74条,《证券法》第129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3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2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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