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房地产律师法律顾问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与实际物权人不符时,物权权属的 确定应从权利取得的基础事实来判断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动产登记所公示的权利状态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定完全相符。在涉及房屋权属争议的案件中,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时,对不动产物权权属的确定,应当从权利取得的基础事实来判断。○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月1日废止)
******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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