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受送达人确因被羁押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得缺席审理
虽有送达地址确认书,但受送达人确因被羁押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得缺席审理
裁判要旨:法院在受送达人被刑事羁押的情况下仍按其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地址送达开庭传票,后传票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导致受送达人未参与案件审理。受送达人系因被刑事羁押不能参加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形。据此,二审法院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即缺席判决,剥夺了其诉讼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程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吕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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