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应区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起诉所基于的事由。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而其他情形下需遵循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折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陈惠美个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还款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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