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上诉蔡某生、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5775号

发布时间:2023-04-19

蔡某生、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5775号

案情简介:2009年12月18日,石楼镇政府和北京华厦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恒公司)签订了《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潮田工业区黄河路工程(二期)施工合同》。2010年2月6日,华厦恒公司与蔡某生签订了《项目内部承包责任书》,蔡某生挂靠华厦恒公司承揽了涉讼工程。2010年9月28日,涉讼工程完工。2015年9月18日,蔡某生以石楼镇政府、华厦恒公司收到《工程结算书》《结算送审资料》后没有评审,并拒不支付剩余工程价款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发包人石楼镇政府与承包人华夏恒公司并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鉴于涉案工程已全部完工且竣工验收,本案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款10,885,085元扣减其已支付的工程款10,340,840.25元确定石楼镇政府欠付工程款的数额为544,244.75元,故石楼镇政府应在欠付的544,244.75元内对蔡某生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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