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上诉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冯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327号

发布时间:2023-04-19

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冯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327号

案情简介:2014年7月9日,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与河南大华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河南高速发展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签订 BT 合同。路桥公司、大华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投融资和建设,国资公司在建设期结束后回购整个项目工程。上述协议签订后,路桥公司向国资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于2015年9月29日与冯某立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工程的部分施工内容分包给冯某立。

2017年9月29日,案涉项目已投入使用。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项目回购方系国资公司,且国资公司认可案涉九标段回购款大约4.69亿元,已支付回购款约1.7亿元,故国资公司未付路桥公司回购款将近3亿元。根据冯某立与路桥公司签订的结算单,应付工程款为11,091,589元,因国资公司欠付路桥公司回购款金额远超路桥公司欠付冯某立应付工程款金额,冯某立主张国资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过程中,国资公司依据其委托的第三方所作出的产值预估,自认就冯某立施工部分,其应向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12,131,822.08元。路桥公司主张,国资公司已经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冯某立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国资公司对路桥公司的这一主张表示认可。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本案中,就冯某立施工部分,国资公司应向路桥公司支付工程款12,131,822.08元,尚欠12,131,822.08元。该欠款数额超出了路桥公司欠付冯某立的11,091,589元,故国资公司只应在11,091,589元范围内对冯某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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