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如、韩某军与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92号
案情简介:2009年6月15日,驻马店市公路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公路公司)中标案涉工程。2009年7月1日,驻马店公路公司与王某如签订《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约定驻马店公路公司将案涉工程AS1标段K9+500-K13+800施工段落范围内路基、桥梁、涵洞所需用的人工及一切小型材料和配套设施等劳务项目分包给王某如。2011年1月19日,韩某军与驻马店公路公司平榆高速公路AS1标段项目部王某峰等人在太原锦江商务酒店签订《关于平榆AS1标各工区结算标准合同》,但驻马店公路公司与王某如、韩某军未进行最终结算。榆平建管处作为工程发包方已经向驻马店公路公司支付工程款190,027,674元,榆平建管处与驻马店公路公司之间尚未进行最终结算。2012年年底涉案公路工程已经实际通车运营。
裁判观点:关于榆平建管处在本案中应否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因榆平建管处与驻马店公路公司尚未结算,是否欠付工程款以及欠付多少工程款尚不清楚,本案尚不具备判决榆平建管处在多少金额范围内承担向王某如、韩某军支付工程款的条件。王某如、韩某军对榆平建管处与驻马店公路公司之间尚未结算不持异议,王某如、韩某军亦未举证证明榆平建管处欠付驻马店公路公司工程款具体数额,一审法院由此未判决榆平建管处在本案中承担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