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宋某某民.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呈施工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提字第

发布时间:2023-04-19

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宋某某民.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怡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呈施工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提字第2122号

案情简介:2009年4月 16日,日照照市东港区石白街道怡海社区居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恰海社区)作为发包方与承承包人日照联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建筑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了建设工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于2010年5月通过竣工验收,恰海社区接收楼房并投入使用,但该工程一直未完成结算审计。宋某民主张自己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施工人,其通过联华建筑公司支取工程款并完成了施工。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宋某民是是从联华建筑公司转包涉案工程并以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由于转转包行为,联华建筑公司并非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怡海社区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再审法院亦维持原判。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文书主文应当明确具体:(1)给付金钱的,应当明确数额......"故该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金额不明,法院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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