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二审律师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

发布时间:2023-04-18

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

裁判观点:最高院认为,首先,本案中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谐建设公司)与逯某梅转包行为无效,双方基于无效行为产生的"管理费"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其次,某梅参照约定的1%标准自愿给付款项处分自身权益,应以其最终自愿认可数额为准。某梅虽在2020年1月8日自认给付123万元,但在2020年1月16日向一审法院出具说明,明确否定之前自认、变更数额,该说明已归入一审卷宗,一审法院根据录某梅在判决前最终确认自愿给付数额,在尚欠工程款中予以扣减有依据。

二审中,逮某梅亦对第一次自认和最终自认的变化作出了解释,即第一次自认系因对通过盛谐建设公司账户收款数额认定有误,最终自认系与各方确准该数额后,参照《拨款协议书》关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下拨工程款,进入盛谐建设公司账户后,盛谐建设公司每次拨款总额的1%扣除管理费"的约定所作出的最终处分行为,该解释较为客观合理,最高院基于此不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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