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申诉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第1450号

发布时间:2023-04-18

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第1450号

案情简介:2005年4月23日,上海新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公司)被确定为昆城豪庭1-3区、地下人防项目的中标人,招标人为昆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公司),中标价为人民币22,911,176元,下浮率5.29%。2005年4月27日,昆山公司与新宝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昆山公司将上述工程发包给新宝公司,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总造价下浮3%等。之后,新宝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完成施工任务,工程已投入使用。

裁判观点:李某认为其并非新宝公司内部员工,与新宝公司之间并非内部承包关系,新宝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系无效的法律关系,不应再收取约定的管理费。虽然二审法院观点与一审法院相同,认定双方间施工法律关系无效,但本案中有证据证明新宝公司组织了一定的人员对李某的施工进行管理,如黄某忠对现场的管理,财务对工程款的管理等。根据公平原则,李某理应支付一定管理费。结合双方约定,本院认定李某应支付新宝公司14%的管理费(含5.33%税费和规费)。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