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律师贵州中冠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波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613号

发布时间:2023-04-18

贵州中冠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波民间借贷纠纷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613号

裁判观点:本案中,贵州中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冠公司)依据《借条》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因《工程内部承包施工协议书》中载明中冠公司将贵阳国家高新区沙文生态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一期一标工程(B1、B3组团)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装饰装修、水电安装、消防暖通等发包给张某波及案外人罗某林、何某金。

且在金额为180万元的《借条》上载明"(注,用于沙文项目工地)",金额为250万元的《借条》上载明"注从沙文项目工程B1、B3工程款扣出"。

结合张某波提出的抗辩事由,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并无不妥。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借条系以借条名义预付工程款,双方如因此发生争议,应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故中冠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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