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二审上诉张某功、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236号

发布时间:2023-04-18

张某功、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帝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236号

裁判观点:该工程资料中的一份结算审核单上的印章,与江苏华诚远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提交的项目签证单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经目测即可发现大小、特征明显不同,据此,能够认定华诚公司在承建涉案工程过程中曾经使用了至少两枚不同的项目部印章,客观上导致合同相对方难以核实相关印章的真实性,华诚公司在本案中出示的现有证据也无法认定涉案钢材买卖协议上加盖的项目部印章是虚假的,因此,张某功作为钢材买卖协议的供货方,没有能力核实华诚公司相关印章的真实性。

上述表象已经足以使其相信张某龙、李某杰有权代表华诚公司就帝景国际小区二期工程签订建筑材料的买卖协议并进行结算,因此,张某龙、李某杰与张某功签订钢材买卖协议并进行结算的行为对华诚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华诚公司应对经张某龙、李某杰结算后确认的尚欠张某功的钢材款承担付款责任。华诚公司向张某功承担付款责任后,可以向张某龙、李某杰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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