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再审律师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某坚、黄某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

发布时间:2023-04-18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余某坚、黄某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61号

裁判观点:最高院审理认为,2009年12月30日《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乙方(余某坚、黄某喜)按工程实际结算总价的22%扣缴甲方(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公司)的工程管理费、税金。如前所述,2009年12月
30日《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性质为转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中太公司与余某坚、黄某喜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

此笔管理费、税金的法律性质主要是转包诉争工程渔利费用,属违法所得,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尽管此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如何分配此笔费用属审判权即自由裁量权调整范畴。一、二审判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各半分配并不当。中太公司再审主张按照无效合同约定收取此款,法律依据不足,最高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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