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再审律师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某林、姚某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04-18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某林、姚某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635号

案情简介: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与姚某昭、姚某林于2006年10月8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以及此后形成的多份《会议纪要》等往来文件上记载的"分包方"是"清连高速公路项管部",但事实上上述文件均由姚某昭、姚某林与相关各方进行商谈、协调和确认签字,未曾加盖"清连高速公路项管部"印章。

裁判观点:本案中所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因属非法转包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中约定腾达公司转包后可向实际施工人姚某昭、姚某林收取施工管理费的条款亦无效,故腾达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请求姚某昭、姚某林支付管理费用,不予支持。腾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和协调,原审判决酌情确定姚某昭、姚某林向腾达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55.6241万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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