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诉讼主体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诉讼主体包括:证明员工身份看是否有聘用任免、社保关系、工资证明、注册关系。 《施工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借资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筑法》66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诉讼法解释》54条,借资挂靠的双方是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共同诉讼人。 工程纠纷必要共同诉讼人:借资挂靠、公司分立、劳务派遣;原、被告均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当事人。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法人非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然依法设立,但是没有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已设立该法人为当事人。
联合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联合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或应诉。如已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则以该联营体为诉讼主体进行起诉或应诉。合作开发建设工程并对合作建设工程享有共同权益的,其中合作一方因与建设工程合同相对方发生纠纷的,其他合作人应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联合承包、合作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仅列一方为诉讼主体的,应追加其他联合承包人、合作开发人为共同诉讼人。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如联合承包一方有资质、一方无资质,则应认定为联营式挂靠施工。
代建制属于代理法律关系。合同法44、109、402、403; 法定代理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由所在的单位承担其权利义务。
【工程案例】代理人曹敏律师:2007年2月5日,原告富华公司将工程对外招标,被告中环公司与清安公司组成联合体联合投标人进行投标,两被告中标,并与原告签订中标施工合同。2008年9月18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10年起漏雨、墙体开裂,要求维修未果起诉二被告。庭审中清安公司辩称,质量问题部位系中环公司施工,不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共同联合投标并进行共同施工,共同收益,施工部位不同只是内部分工问题对外不能产生拘束力,应当对工程质量共同承担保修责任,清安公司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判据二被告与生效后两个月内共同承担质量修复责任,且互相负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