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多年涉及代理工程纠纷案件,往往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主张质量不合格是反诉还是抗辩?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减少工程款或由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2)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造成的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告知其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反诉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抗辩与反诉的区别,施工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是抗辩行为;如果发包人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要求施工人承担质量造成的损失的,是反诉。提起反诉,除应当符合起诉的一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反诉要以本诉为基础,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人;2、反诉必须与本诉有联系,例如:某甲要求乙支付工程款,乙提出反诉,要求甲赔偿乙工程质量损失等;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出;4、反诉与本诉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如不得在再审程序中提出反诉; 5、反诉应在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以前提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与本诉有牵连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独立的反请求。
一、“反诉”具有如下特征:
1、当事人的同一性和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原告提起,实际上是变更原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原告变被告,被告变原告。反诉与本诉并存于同一诉讼程序之中,使双方当事人都同时居于原告与被告的双重诉讼地位。
2、反诉既有独立性,又有牵连性;反诉是一种独立的但又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相对于本诉而言,反诉既有独立性,又有牵连性。所谓独立性,是指反诉符合诉讼的构成要件,反诉离开本诉也能独立存在,即使本诉撤诉,反诉作为一个独立存在之诉仍不受影响,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所谓牵连性,是指反诉虽然从诉的角度和请求的内容上看具有独立性,但它又是与本诉有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及其它某种关系的诉讼。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