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律师青岛国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3186

发布时间:2023-04-18

青岛国恩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3186号

案情简介:新建工程海水取排水工程由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公司)中标承建。2017年7月29日,中铁建公司与市政公司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承担本工程的海水取排水工程海域取水堤及陆域抛石挤淤项目的施工。市政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青岛国思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恩公司),工程内容为海上抛石理坡、扭王体安装、胸墙安装、土工膜及土工布安装、挖泥等工程。2018年2月28日,国恩公司发布招标文件,拟对取水明渠挖泥、清淤项目工程进行招标。2018年4月12日,青岛北舰工大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舰公司)与国恩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东营港大唐电厂取水明渠挖泥、清淤项目交由北舰公司组织施工。2018年4月26日,北舰公司组织了挖运、吹填清淤施工,进行覆盖性施工。北舰公司实施了北堤围堰工程,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后国恩公司起诉,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向中铁建公司主张案涉临时围堰、挖泥、吹填部分工程款。此项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均不支持。

裁判观点:国恩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款为大唐东营2x1000MW新建工程海水取排水工程中的临时围堰、挖泥、吹填部分的工程项目的工程款,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2854号生效判决的认定,在该项目中,中铁建公司为项目的总承包人,随后,中铁建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市政公司,市政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国恩公司,国恩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北舰公司,无论是根据(2019)鲁民终2854号生效判决的认定还是中铁建公司和国恩公司在本案中的陈述,北舰公司均为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上述事实,国恩公司既非上述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又与中铁建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国恩公司请求中铁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其该项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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