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律师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王某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759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与王某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3759号

案情简介:2008年2月24日,鄂尔多斯市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签订施工合同,约定恒森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中建八局施工;合同订立后,中建八局将上述承包工程整体交由其子公司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土木公司)组织施工。

裁判观点: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中,中建八局与中建土木公司虽属关联公司,但均系独立法人主体,而中建八局将其承包的涉诉工程直接转交中建土木公司施工,并且中建土木公司与句容市开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句容开拓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双方之后签订的劳务补充协议实质约定中建土木公司收取管理费,将涉诉工程全部交由句容开拓公司施工。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均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2004《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条亦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据此,上述合同已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之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具有明显的工程转包性质,应认定上述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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