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工程纠纷诉讼上诉律师江苏群思实业有限公司.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4-17

江苏群思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连云港久德实业有限公司、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7民终1228号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10日,东海县交通运输局和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八局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乙方即十八局公司承建连徐高速公路东海西互通及其连接线建设工程LJ4标段工程,后十八局公司将上述工程内部转包给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八局二公司)施工。

裁判观点:十八局公司将涉案工程全部交由十八局二公司施工,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为转包行为,十八局公司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对此,十八局公司上诉认为其是内部承包关系,不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施工发承包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本案中,十八局公司是十八局二公司的母公司,十八局二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十八局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应认定为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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