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二审上诉律师卢某生与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

发布时间:2023-04-17

卢某生与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2990号

案情简介:嘉兴悍马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马公司)系悍马盛世嘉园一期工程的开发商。2008年8月22日,悍马公司与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悍马盛世嘉园一期工程发包给伟达公司。合同约定伟达公司的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

2008年8月30日,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甲方)与卢某生(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内部经济责任承包悍马盛世嘉园一期工程签订相关条款。其第二条项目承包承诺条款约定:"本工程项目由乙方实行施工管理风险承包。采用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的形式,承包后乙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乙方承诺:1.......本工程必须由乙方自行组织施工完成。......4.承担本工程的一切经济风险和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全面法律责任。"合同签订后,卢某生组建项目部,组织人员进场施工。

裁判观点:关于本案《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根据劳动合同书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结合工资报酬支付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原审法院认为难以确定卢某生与伟达公司、伟达滨江分公司之间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其次,依据《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关于经济核算、风险责任等相关约定,结合当事人的举证,原审法院认为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伟达公司或伟达滨江分公司在卢某生施工过程中进行了有效管理,并提供了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也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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