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二审上诉律师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某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5563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卢某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5563号

裁判观点:原告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集团公司)认为该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是内部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但被告卢某生则认为该单位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无效。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法律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虽然被告卢某生与原告昆仑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昆仑集团公司也每月向被告卢某生支付工资,但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工程期限相一致,工资也实际从工程款中扣减,且原告昆仑集团公司亦未为被告卢某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被告卢某生与被告昆仑集团江苏分公司之间不是单位内部的承包合同关系。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