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二审上诉律师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61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361号

案情简介:2012年5月18日,发包人贵州华隆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煤业公司)与承包人六枝工矿(集团)六十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十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新华煤矿中央风井施工区井巷工程发包给六十五公司建设。2012年5月24日,六十五公司(甲方)与陈某、郭某辉(乙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内部承包协议》约定,陈某等人"对工程项目的工期,量、安全、成本全面负责","工程项目亏损,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诉讼责任","本工程项目的利润全部归承包方,亏损完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必须无条件履行发包方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一切义务"。

裁判观点:从陈某等人与六十五公司的关系分析,陈某等人在案涉工程建设之前并非六十五公司内部员工,六十五公司未提交为陈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或发放工资福利的证明。尽管六十五公司任命陈某、郭某辉为承包负责人,但陈某等人并非六十五公司职工,亦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内部承包。陈某等人经营风险、财务管理等方面均独立于六十五公司,为实体义务的履行者、权利的最终享有者和盈亏的终结承受者,为本案实际施工人。

该案中,最高院认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提供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发放工资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存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

另外,本书认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便施工企业向内部承包人支付了工资,但如果该工资实际是由内部承包人事先转给施工企业,再由施工企业支付,或由施工企业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则法院往往会认为,此情形相当于施工企业未支付工资,所谓的工资支付仅是为满足合法外观条件所需,不能由此认定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建立了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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