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某与永川区政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322号

发布时间:2023-04-17

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某与永川区政鑫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渝民终322号

案情简介: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建设公司)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施工企业。2011年9月5日,湖南建设公司(甲方)与陆某、冯某(乙方)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1)机构设立。甲方在重庆市设立湖南建设重庆分公司,湖南建设重庆分公司为甲方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机构。(2)经营范围。湖南建设重庆分公司以甲方名义在重庆地区内承接工程施工业务。(3)承包方式。甲方聘任陆某、冯某担任湖南建设重庆分公司的实际承包人,具体组织实施湖南建设重庆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施工和经济核算等工作,对湖南建设重庆分公司全权负责。(4)承包期内,湖南建设重庆分公司的办公场所租赁、办公用品、设备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同时该协议还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甲方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裁判观点:湖南建设公司辩称其与冯某之间系内部承包关系,并举示了其为冯某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据。但根据冯某举示的证据可知,冯某申请湖南建设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系为了湖南建设重庆分公司的经营、投标和施工管理,并非系基于双方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同时,根据湖南建设公司向冯某发送的通知亦可认定,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实际亦由冯某自行缴纳。此外,湖南建设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举示与冯某签订劳动合同、向冯某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湖南建设公司举示的《单位人员花名册》中亦无冯某的姓名。因此,湖南建设公司主张与冯某存在劳动关系,其与冯某系内部承包关系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该案中,重庆高院认为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认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而存在劳动关系系个人与施工企业成立内部承包关系的必要条件,即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直接推断出双方成立内部承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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