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受领迟延问题

发布时间:2023-04-15

债权人受领迟延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对于债务人的给付未及时受领。债权人受领迟延的,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例如,依照本法第

589条规定,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需支付利息。依照本法第605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对于连带债务,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债务人产生什么效力呢?境外立法例多规定这种情况下产生绝对效力,即债权人受领迟延对其他债务人也发生效力。例如,《德国民法典》第424条规定,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之一的迟延,也对其他债务人的利益发生效力。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78条规定,债权人对于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有迟延时,对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本条第4款参考境外立法例,规定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例如,对于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的利息,作出给付行为的连带债务人有权拒绝,其他连带债务人根据本款规定也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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