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不予鉴定的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对工程造价予鉴定:
(1)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在诉讼中,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除非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大量增减项,对增减项部分没有约定的,可以就增减项部分进行造价鉴定。
(2)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全部或部分工程款签订协议,双方均认可工程款的金额,法院应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理念,对一方在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的,不予支持。
(3)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工程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了造价鉴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无法排除鉴定机构的造价鉴定存在资质、程序、实体上错误的情况下,重新向法院申请鉴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