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自行达成结算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经法院认定没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的,不予鉴定。北京建筑鉴定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4

双方当事人就工程价款自行达成结算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经法院认定没有可撤销、可变更情形的,不予鉴定。在诉讼中地铁集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以此否定双方此前对工程结算款达成的合意,但是,双方在诉讼之前已经共同委托了第三方泛亚咨询公司进行了造价鉴定,并依据该公司的鉴定结论签订了结算协议,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泛亚咨询公司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结算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下,地铁集团向法院提出重现鉴定申请,属于申请公权力对当事人民事自愿原则的不当干预。在此情况下,如果法院不考虑当事人的合意对工程造价重新鉴定,实际上是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符合私法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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