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人民法院依职权鉴定的例外。北京建设工程纠纷鉴定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4

人民法院依职权鉴定的例外。建设工程案件的造价鉴定启动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为例外。该例外情形发生的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参照《招标投标法》的关规定,人民法院主动启动造价鉴定的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对以下工程造价的争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2)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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