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再审期限与法定再审事由的关联

发布时间:2023-04-12

(三)申请再审期限与法定再审事由的关联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申请再审期限作出了新的规定,同样值得审查法官予以关注。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是其申请必须具备的合法性要件之一。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了两类申请再审的有效期限: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裁判生效两年之内申请再审。在两种例外情形下,即"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相对而言,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申请再审期限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该法同样规定了原则和例外两种情形:原则上,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有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所以,对于拟裁定再审的案件,审查法官要优先考虑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具备所有合法性要件,包括申请再审期限要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不同再审事由,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不同规定分别予以准确把握。尤其要注意新、旧法不同规定的不同效果。例如,当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原审生效裁判的新证据的,依据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其申请再审的期限是裁判生效后两年之内;而依据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则是自当事人发现新证据或者应当知道新证据的内容之日起六个月内。

值得强调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在性质上属于法定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关于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申请再审期限届满的,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即告消灭。确有纠错必要的,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再审的途径开展工作。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