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额诉讼案件的法定再审事由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申请再审的,审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虽然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制,但并不影响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第二,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确立的一般管辖原则不同,对小额诉讼申请再审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再审事由方面,不但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申请再审,还可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申请再审。这是允许当事人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范围申请再审的一项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