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发布时间:2023-04-12

(七)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是:"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适用本项事由时需要注意:

1.程序要件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当事人依据该事由申请再审的,需要提供该解释列明的刑事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决定。当事人仅仅指出原审法院审判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情节,或者正在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处理的,不符合本项事由的适用条件。

2.审判人员的范围

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不包括书记员)。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参与案件审理的,或者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的,亦属"审判人员"。

3.违法行为的表现形态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即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者谋取私利,并不要求一定达到犯罪或遭受刑事制裁的程度。相关纪律处分决定认定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上述行为的,也符合本项再审事由。纪律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4.申请再审期限的特殊起算

该事由适用特殊申请再审期间起算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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