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北京懂建筑再审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2

(六)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二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是"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适用本项事由时需要注意:

1.具体范围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具体包括:(1)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2)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调解书;(3)有效的公证文书;(4)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文书;(5)符合我国法律关于承认条件规定的境外法院判决书、仲裁裁决书;(6)具有法律上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事实证明效力的其他文书。

2.适用限制

只有原审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以上述法律文书为根据的,才能适用本项再审事由(关于"基本事实",可参见前文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论述)。如果生效裁判根据其他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不属案件基本事实,即使其他法律文书被变更、撤销,也不符合本项事由的适用条件。

《审判监督解释》第十六条也规定:"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使用了"可以"一词,而非"应当"。审查实践中,如果被撤销或变更的法律文书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则不构成该项法定事由。

3.相关法律文书矛盾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虽然未被撤销、变更,但当事人提交了关于同一对象作出的、内容互相矛盾的其他法律文书,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先后加以判断:如果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在前,与其矛盾的法律文书在后,应当认为后者优于先者。我们倾向认为,不论内容矛盾的不同法律文书生效时间先后,此种情况至少在文义上并不为本项再审事由所涵盖,在后的法律文书也不当然具有撤销、变更先前矛盾法律文书的效果,因此不宜轻易适用本项事由启动再审。审查实践中,可告知当事人向相关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以确定矛盾的法律文书的效力。必要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由上级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或向原审法院提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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