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未依法回避

发布时间:2023-04-12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未依法回避

1.审判组织不合法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人民陪审员进行了独任审判;应当组成合议庭的案件由一名法官进行独任审判;陪审员参加了应当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二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有原来参加过先前合议庭的法官再次加入了新组成的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不具备法官或人民陪审员资格的;变更合议庭成员后未依法告知当事人的;在裁判文书上署名的合议庭成员并非告知当事人的合议庭成员的;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不仅包括一审、二审程序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还包括再审程序中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以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存在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的情形时不得参与案件审理活动的制度。《民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回避制度包括"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本项规定的"应当回避"涵盖两者,实践中应当根据两种回避制度各自的法律要件开展有针对性的审查工作。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分别对其第一款和第二款作出了解释,解释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第一条与第二条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司法实践作了修改;同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审判人员任职回避的情形。

实践中要重点关注: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法定事由,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决定结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其他审判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关于审判人员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八条,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方式: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当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关于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决定权: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关于处理回避申请的程序: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不暂停工作。决定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除此之外,开庭审理时,法庭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实践中,如果出现案件卷宗未反映权利告知方面的内容,当事人根据本项事由申请再审的,还是应当查证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