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

发布时间:2023-04-12

3."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再审"新证据"的证明力强度,必须达到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至于"足以推翻"要达到"必然性"还是"盖然性"标准,我们认为,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阶段功能的划分,申请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目的是审查生效裁判是否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不能用再审审查的功能取代再审审理的功能。由于尚未进入再审审理阶段,要求在审查阶段就认定新证据达到一定会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程度,就可能产生替代审理阶段功能的弊端。因此,审查过程中的"新证据"判断标准,并不要求达到"必然性"的程度。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性要件,可能对案件主要事实认定产生影响、改变裁判结果的,即为足够。

为了加强执法统一,增强司法权威,提高再审工作整体效率,我们建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再审的案件,应当做好与原审法院的沟通工作、与审判监督条线的协调工作,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询问当事人。审查法官应当全面了解原审法庭调查中关于证据收集、开示、认定的经过,同时适当预判申请中提交的新证据对再审结果的可能影响,有效减少再审案件维持原判决、裁定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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