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逾期提供的新证据

发布时间:2023-04-12

2.逾期提供的新证据

再审新证据相对于原审证据而言本质上属于逾期提供的证据。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并不必然导致证据失权,只要其说明理由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对申请再审时提供新证据的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界定。

从内容上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是关于再审新证据实质性认定标准及未在原审中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的规定,第三百八十八条是关于未在原审中提供证据正当理由的规定。

从适用逻辑上看:首先,只要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在原审中未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次,说明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是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是否成立。最后,再审申请人拒不说明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或者说明的理由不符合第三百八十八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再审申请人应据其主观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法律后果:若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未在原审中及时提供该证据,审查法院在采纳该证据作为再审"新的证据"的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若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该证据,审查法院在采纳该证据作为再审"新的证据"的同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当事人主观上对逾期举证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导致证据失权的结果。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时,一定要关注《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这一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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