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理解和把握再审事由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3-04-12

(四)理解和把握再审事由的依据

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关于如何理解和把握再审事由,《审判监督解释》《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以及《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分别作出过相应规定。

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上述司法解释和会议纪要仍然有效。2015年公布施行的《民事诉讼法解释》,在综合前述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对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再审法定事由的适用理解进行了比较明确的阐述,为再审申请的审查提供了统一的、最新的依据。由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出台的同时仅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要准确把握法定再审事由的各项要素,首先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的明文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仍然具有效力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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