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再审事由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23-04-12

(一)法定再审事由的重要性

法定再审事由,是指针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法律规定的、法院据以审查是否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和根据。

就立法角度而言,法定再审事由的设置,直接决定了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安定性,也间接影响到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评价。如果法定再审事由设置范围过宽,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反之,如果设定范围过窄,则会造成"申诉难"的局面,导致司法公正遭受质疑。所以,立法者在对法定再审事由作出规定时,会综合考量法律秩序安定性、司法权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等诸多重要价值。力求在保障生效裁判稳定性和争议解决有效性之间取得最大平衡。

就当事人角度而言,法定再审事由是其决定是否申请再审、怎样申请再审的重要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与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记明具体的再审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和理由。

就法院角度而言,法定再审事由是开展审查工作的主要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中强调了"依法裁定原则",即民事再审审查属于事由审查,要围绕当事人提出的法定再审事由进行。《民事诉讼法解释》延续了上述会议纪要"事由审查"的原则,该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即对于判决、裁定,法定再审事由只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13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这13项事由之一的,不予审查;对于调解协议,法定再审事由也只有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这两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这两项事由的,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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