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超出再审申请期限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12

4.超出再审申请期限的处理

在受理环节,对于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期限的再审申请,应当耐心解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经告知后仍然坚持申请再审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首先,以裁判生效时间为起算点的,裁判文书载明的日期和实际生效日期可能不一致,此时可给予适当期限以便申请人证明原审裁判、调解书的实际生效日期。实践中,这方面的证据主要表现为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实际送达日期的各类凭证等。

其次,以知道或应当知道特定再审事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为时间起算点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相应再审事由的证据材料,并对其何时知晓再审事由进行说明。

再次,如果当事人确实超过申请期限的,应当尽量说服其放弃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最后,当事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应在受理后交合议庭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再审申请。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进行裁定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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