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明法定再审事由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12

未指明法定再审事由的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和第二百零一条明确规定的再审事由,是按照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针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可能存在的、严重影响司法权威的错误所作的严谨列举,是审查工作的基础和指引,也是判断申请是否符合再审条件的决定性依据。当事人未在再审申请书中指明法定再审事由的,应当告知其予以补正。

再审申请人坚持不指明具体法定再审事由或其理由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一般不予受理,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将申请材料退回。如果当事人坚持的,可以采用裁定的方式驳回再审申请。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再审事由,找出原审裁判文书中的具体问题,逐一列明。针对其列明的再审事由,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紧密围绕再审事由成立与否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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