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时间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3-04-12

3.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时间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立案期限,因起诉状内容欠缺通知原告补正的,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参照该条规定,原则上应以当事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作为其申请再审的时间,并以此为起点计算法院受理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初次提交再审申请材料时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求、需要补正的,补正后超出申请期限的,不宜按照逾期申请处理,而应以再审申请人初次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之日作为提出申请的时间。告知当事人补正事项后,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怠于补正,事后又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认为已经超过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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