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审开庭审理,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3-04-11

(二)开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

1.第二审开庭程序。(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的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2)被上诉人未到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缺席审理;(3)因上诉人变更上诉请求或理由,被上诉人当庭表示无法答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另行给予答辩期;(4)对于一方当事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以需要核对或者调查为由表示不能当庭发表意见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给予合理的期间。

2.第二审程序法庭笔录制作,参见第二审程序法庭笔录。

3.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参见第一审程序中有关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的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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