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原审被告是否可以在对方当事人上诉期间申请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3-04-11

(八)原审被告是否可以在对方当事人上诉期间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并没有加以限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的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为在诉讼中是否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民法院最终作出的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只要存在该法定事由,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而不论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所处的诉讼地位。在一审判决结果是裁决原告对被告有给付义务的情况下,虽然原审被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该一审判决的存在使得其取得了一审判决原审原告应给付原审被告的债权的期待权,故存在对方由于一审败诉而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使得判决生效不能或难以执行。因此,该原审被告在一审判决后具备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至于原审法院在原审被告作为给付之诉的被告且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判决原审原告给付原审被告款项是否存在错误,属于审判监督程序解决的问题,不因此影响原审被告基于一审判决而享有的财产保全的资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傅世良申请确认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保全措施违法申诉案的请示的答复》(〔2003〕确他字第3号),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2005年第2辑(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版,第78~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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