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二审对于财产保全的问题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11

(七)对于财产保全的问题如何处理?

1.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

2.二审中需要续行保全,应由申请保全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法院实施。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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