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案例
(六)当事人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是否可以作为二审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