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一般不追加发包人为案件当事人,但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人民法院可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纠纷,发包人仅起诉承包人或仅起诉实际施工人的,人民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2.实际施工人已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单独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发包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发包人起诉实际施工人或被挂靠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依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的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实际施工人为案件当事人。
3.未经登记成立的工程项目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部的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建筑企业合并、分立的共同诉讼人;建筑企业合并的,因合并前的建筑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建筑企业为当事人;建筑企业分立的,因分立前的建筑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遗漏必要建设工程纠纷诉讼当事人严重违反程序,必须发挥重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实际施工人(包工头)可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